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含修改宪法、监督宪法的推行、拟定和修改基本法律、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组成职员、决定国家重大事情、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、其他职权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,是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政治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,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、经济进步、社会和谐、民族团结、民生改变、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了有力保障。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,其职权涵盖了国家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的规定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:
1、修改宪法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,是国家政治规范和政治体制的总章程。修改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要紧职权,对于健全国家的政治规范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具备要紧意义。
2、监督宪法的推行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推行的职权。宪法推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要紧职责,对于维护宪法权威、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具备要紧用途。
3、拟定和修改基本法律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拟定和修改刑事、民事、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。基本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、经济、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,对于维护社会秩序、保障人民权益具备要紧用途。
4、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组成职员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选举和决定国家机构组成职员的职权。这包含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副主席;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,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;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,决定国务院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各部部长、各委员会主任、审计长、秘书长的人选;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依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,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职员的人选;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;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。
5、决定国家重大事情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职权。这包含审察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计划和计划实行状况的报告;审察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实行状况的报告;批准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;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规范;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。
6、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最高国家机关进行监督。
7、其他职权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,如批准和废除条款、决定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与等。
法律依据:
《宪法》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修改宪法;
监督宪法的推行;
拟定和修改刑事、民事、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;
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副主席;
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,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;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,决定国务院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各部部长、各委员会主任、审计长、秘书长的人选;
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依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,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职员的人选;
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;
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;
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;
审察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计划和计划实行状况的报告;
审察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实行状况的报告;
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合的决定;
批准省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;
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规范;
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;
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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